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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017 年 5 月试行) 2017-05-31 18:35:02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017 年 5 月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38、37 号文及《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中心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中心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开放。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并设置相应准入标准(详见投资会员管理办法);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产品上线交易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本中心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通过测试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六条  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遵纪守法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通过审核、测试成为合格投资者的进入白名单;未通过审核、测试的进入警示名单;交易行为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进入黑名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中心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中心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投资者要求本中心提供产品或服务,本中心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本中心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本中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中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本中心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中心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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