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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与网媒新贵的版权博弈
2009-08-12 10:15:4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网友评论 0

报网转载存在诸多版权问题

  报纸、网络之间存在大量非法转载和使用作品的现象,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版权问题。一些报纸与网站经过积极磋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非法转载和使用作品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纠纷。

 
 

  报网转载中 非法使用作品现象突出

  ●许多被转载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甚至没有注明作品出处。

  由于转载海量作品,媒体与这些作品的作者逐个联系并取得授权,成本太高、效率很低。同时,一些作者也不愿意为了一篇短文章而去找媒体理论。因此,目前大量的作品被转载时,既未经过许可,也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甚至没有注明作品来源,相当无序。许多网站,包括一些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从网络和纸质媒体上转载他人作品时,甚至几乎还没有支付稿酬的概念。

  ●转载作品没有署上作者名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转载作品不署名的现象很突出。细心的读者在网站浏览文章或者阅读报纸时经常会发现,有些文章的作者署名标记为“佚名”。其实,并不完全是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无法查找,而是这些媒体转载时故意使然。甚至还有媒体帮作者改名,胡编一些“宗和”、“网摘”之类的名字。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转载过程中,随意删改作品标题以及任意篡改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危及名誉权。

  一些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广大网民的眼球,常常故意将所要转载报纸文章的标题改得耸人听闻,结果与文章的本意相去甚远,歪曲了作者本意,给读者造成极大的误解。还有些网站不但乱改标题,甚至对文章内容掐头去尾、随意删减。这些行为没有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还可能会侵犯到作者的名誉权。

  ●一些网站擅自将作者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转载到网络上,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1年以来,我国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经修订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一些网站事先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擅自将他们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顾著作权人或者由著作权人授权的媒体所做出的禁止性声明,强行转载、摘编。

  一些媒体在转载已经刊发的作品时,为防止著作权人不同意转载,或者趁机索要高价,往往不顾著作权人或者由著作权人授权的媒体所发表的禁止转载声明,强行转载或者摘编。这种视权利人的禁止声明于不顾,不打招呼直接转载或者摘编的行为,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表现。

  报网转载中 涉及三类版权纠纷

  ●付酬标准及方式。

  报纸、网络媒体相互之间转载的纠纷之一便是支付报酬的标准与方式。现在有一些网站也已经开始意识到应该向报纸付费,但是由于缺乏一个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具体付酬标准与方式,双方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纠纷。

  为不断提高自身对网络媒体的集体谈判能力以提高转载付酬标准,传统媒体也进行过一系列的努力。早在1999年4月15日,21家主流媒体共同签订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开始对网站的转载进行少量收费。随着2005年“报业寒冬”的到来,报业真切地感受到了网络媒体对自身的严峻挑战,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发表了《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业同行携手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年初,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以公函的形式向全国其他38家报业集团发出“共同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指出:“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媒体也有自己的付酬标准。一些门户网站如新浪网目前主要从媒体的角度确定付酬标准,重要的媒体高一些,一般的媒体低一些,或者是没有。当然也会考虑根据文章的重要性、可能带来的关注度来确定该支付多少报酬。网站所付报酬,一般情况下,也就每年五六万元,稍微好点的也就10万元。从报社的角度来看,报纸需要养着许多记者和编辑,还要花不少的差旅费等,对于一份每年采编成本高达数以千万元计的综合性日报来说,网站大量转载自己的内容,却只得到象征性的区区几万元。如此低廉的版权费用相对于报纸庞大的采编成本,无异于杯水车薪,令报社心不甘、气难咽。因此,如何确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付酬标准与方式成为问题的关键。

  ●报社的业务范围是否既包括纸介质又包括网络业务。

  报社的业务范围是否既包括纸介质又包括网络业务是第二个纠纷。这个问题涉及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尚未得到相关机构的明确说明。如果报社的业务范围只包括纸介质,那么,在未经作者许可并付酬的情况下,报社内部网站上传母报的信息资源,或者其他网站将首发于报纸的作品进行了转载和使用,就都属于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报社的业务范围既包括纸介质又包括网络业务,那么,报社的内部网站是作为报社的一个部门,它将母报首发的作品上传到自己的网站就属于在报社业务范围内使用职务作品的合法行为。一旦遭遇非法转载和使用,可以以报社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内部网站的名义。但是,有些报社将自己的内部网站独立出去了,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单位。此时,该网站对该报业集团报纸资源的转载和使用,还能算做是在业务范围内使用吗?它们将母报首发的作品上传到自身的网站是否侵犯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报纸与网站是否有权签订转载协议。

  由于报纸上的大部分作品都是记者采写的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这些记者,报社作为单位,仅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两年优先使用权。对于记者的非职务作品以及副刊版面上刊发的作者来稿,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则完全由记者和作者享有。虽然报纸与网站对于自己的汇编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媒体在转载这些作品的时候,往往并不都是对报纸整版整版地进行转载,也不全是对网页整张整张地进行转载,他们经常是有选择地对其中的某篇或者某几篇进行转载。那些自身首发并被其他媒体转载的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报纸与网站是否有权签订该作品的转载协议呢?毕竟,报纸与网站等向作者所付的报酬仅仅是首发该作品的使用费,它们并不是适格的著作权人。因此,当报纸、网站在允许其他媒体转载和使用自身首发的作品的时候,所签订的转载协议的法律上的有效性值得商榷,此为纠纷之三。当前,众多报社纷纷采取与以前在本报首发作品的作者签订授权协议正是基于这点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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