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全文】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 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全文]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全文]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协、中国文联、轻工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2005年我国将建立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奠定基础。 [全文]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