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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不再免费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上述媒体支付版税的标准和方式方法。这一规定虽然仅仅是对早已生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细化,但是此前由于相关行业一些异议,业内鲜有模范执行者。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生效,由于录音制品主要指的就是音乐,届时,天下将再没有免费的音乐午餐.《办法》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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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6号令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 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播、重播和转播。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入扣除15%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乘以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二)以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第十条 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付酬办法》出台背景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披露,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收取的高达8000万元卡拉OK版权费分配比例有问题,用于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50%。这一质疑使国内音乐作品、音像制品著作权收费问题以及音集协、音著协(全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半民间半官方的性质再成争议焦点,而争议的背后,却暴露出收费模式的不足以及社会文化管理存在的一些弊端
媒体评论
·电台付费播歌难落实 广播权收费恐会触礁
          .........................人民网
·音乐产业录音制作权缺失 试听网站钻空免罚
          .........................北京商报
·音像制品著作权收费引争议 依法收费遭质疑
          .........................检察日报
·播放录音制品付费:谁来统计时间惩罚
          .........................中国新闻出版报
·警惕著作权集体管理沦为“垄断收费”
          .........................东方早报
·广电播音乐也要付费 执行尚有一定难处
          .........................新民晚报
·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不再免费
          .........................第一财经日报
出台四部曲
  1992年12月1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成立。自从音著协揭竿而起,国内音乐作品著作权收费算是迈开步伐 ……『详细
  “你买到的是物权,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你没买。比方说买了一本书,可以自己看,但你不能将它复印了上街去卖,也不能将里面……『详细
  音著协在收费过程遇到最多的反诘是:你们是干什么的?凭什么交给你?音著协的理由也很正当,我们是经过授权的……『详细
  学者许昀认为,行政色彩浓厚、契约精神不足是当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他建议,社会公共管理组织……『详细
解码《付酬办法》
三种付酬方式
  《办法》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针对后两种发稿时,《办法》同时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比例1%~3%付酬0.02%;播放比例3%~6%付酬0.09%~0.15%,以此类推,播放比例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详细
付酬方式一
  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详细』
付酬方式二
  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详细』
付酬方式三

  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详细』
         两种付酬标准
   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详细』
   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详细』
调查--音乐产业录音制作权缺失
在北京流行音乐学院副院长尤静波看来,从唱片产业发展过程中去看录音制作权作为唱片产业“边缘”权益,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如今词曲作者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保障,而录音制作权缺失使唱片市场发展仍面临困境……【详细】
·音乐产业录音制作权缺失
录音制作权包括3点:第一,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95%网络试听网站未缴纳版权费
业内人士无奈地说道。“版权费用缺失给唱片产业发展带来的冲击跟盗版对市场的侵蚀几乎是一样的。现在很多人在埋怨唱片公司只靠商业赚钱,而不再注重歌曲的本身……
·在线网站试听钻空子免罚
我们发现在网站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都会有下述的几句话——XX网站为个人站点,一切服务均出于个人爱好,本站收录的内容均由网友提供,资源来自于网络,故所有服务均为免费……
·免责声明成试听网站护身符
了解到,一些试听网站正是抓住了中小音乐制作商没有钱甚至不愿意花钱打官司的心理,不断地侵犯唱片公司的权利……
·录音制作被侵权现象无处不在
前些时候,某方便面集团拍摄广告所用的歌曲正是音乐人高某创作和录制的。“我真的没有想到音乐侵权现象存在于市场的每个角落中 ……
·媒体指纹或将解决侵权现象
数字视频编解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高文表示,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版权问题,比如早期的密码技术……
 
各方看法
王自强说,现在《办法》的出台,证明权利人和使用者在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智力成果方面达成了共识……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
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的出台……
“收钱确实应该,但收上来的钱应该怎么分配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尤其有些词曲作者并没有在音协……
“其实除了创作者版权外,还有很多,例如录音权,你在卡拉OK唱歌,不但享用了歌手的肖像权……
《办法》出台后,一些关注此事的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来约束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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