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知识
版权定义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登记
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构成条件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具有独创性。
作品类型
文字、口语、音乐、戏剧、美术、建筑艺术、摄影艺术、电影、地图等。 [详细阅读]
专题摘要:电台、电视台白播歌曲的时代就要结束了。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规定一时间成了媒体和音乐人热议的话题。据调查,大部分人对此事呈支持态度,但就此事能否顺利实施仍然抱有怀疑态度。有肯定,有疑问,有质疑,有提议。版权网制作了专题,就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和讨论,欢迎您的加入。【网友评论
国家版权局称:广电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KTV音乐版权费不同的是,广播电视的音乐版权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而且,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具体办法尚未出台,费用标准也一直没有公布。[详细阅读]
    法律法规
· 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支持声音
·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现在这个问题不应该再等待了
著作权法再一次修订是国际和国内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在2001年修订了一次,修订主要是为加入WTO,要和国际规则相衔接。2001年到现在已经有八年的时间了,在这8年的时间里,这部法经过了时间的检验,应该是一部比较好的法,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是适应国际规则的。我个人认为时机已经完全成熟了,现在这个问题不应该再等待了。[详细阅读]

· 著名作曲家、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谷建芬:收费低好过收不到
我们之前提出的是60元一分钟,目前起点低没关系,让人高兴的是从无价到有价,我们的音乐维权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我们现在收的版权费主要是复制权,比如CD和唱片等,但是更重要的财产,比如广播和演员表演等方面的版权费征收还不够完善。要通过立法加强人们在法律上的意识,同时著作者也要有对自己版权进行维护的意识。[详细阅读]

· 著名作曲家金铁霖:坚持走下去
人们在对音乐创作进行欣赏的时应该付费,这对作曲家和作词家来讲是应该的,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讲这很合理。收版权费在中国还是新鲜事,不一定要按照外国的标准来定,我们的音乐版权收费只是刚刚开始,现在还没有做的很彻底,但是只要能够坚持按照这个标准走下去,相信我们能够逐渐找到合理的办法。[详细阅读]

· 创作型歌手薛之谦:费用一定不能高
音乐版权收费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对乐坛来说也是一个进步。音乐版权收费对我来说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如果要对整个乐坛发展有利,费用就一定不能高。这样才能即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又让每个幕后音乐人都能够保证最基本的衣食无忧,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走到台前的。[详细阅读]

· SMG艺文频道的总监王磊: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中国国情来定
维护知识产权,保障创作者的利益,我们都应该支持。只是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中国国情来定,希望能有有关部门出台正式官方的细则来规范市场。尽管目前这一老牌经典栏目可能会进行全新改版,但未来也是改播支付过版权的歌手演唱会实况。[详细阅读]

· 《长江之歌》词作者、国家一级编剧胡宏伟:体现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
目前我获得的版权费主要是音像复制的费用,一般录制新的音像制品每首歌给我30到50元的版权费,仅此而已,其他方面的版权费至今从来没收到过。此举不仅增加了音乐创作者的收入,更体现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有利于激发词曲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详细阅读]
    反对声音
· 网友:媒体给唱片公司宣传推广不应收费
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给歌手、唱片公司做宣传推广,两者互惠互利,现在反而还要收费,真是不可思议。[详细阅读]
    你知道吗?
·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收取版权费从法律上分成两类
一类对KTV收取版权费,这类版权先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另一类是电台、电视台的使用问题。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这与KTV的事先许可制有很大区别。[详细阅读]

· 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执行长李瑞斌:台湾地区的收费办法
1989年到1990年间,相关法律在台湾出台,通过规范集体管理团体向电台电视台收取使用费。各集体团体首先要得到授权,再交由政府部门审核费用,然后由集体团体向电台电视台代为收费,最后根据电台电视台对相应歌曲的使用记录,再将费用分配到相应的公司或者音乐人。[详细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就音像制品的广播权明确指出: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在我国虽然法律早已明文规定了广播权,但费用收取至今为零。[详细阅读]

· 著名作曲家、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谷建芬:各国每年收到的版权费数字
2007年一年,朝鲜、韩国每年收取的版权费有7000万美元左右,而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了近11亿美元的著作权使用费,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了7亿多欧元,我们却只有4000万人民币,日本广播的版权费是900元一分钟,欧洲是180元每分钟。[详细阅读]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音乐版权持有者有三方面收入
一般来说音乐版权持有者有三方面收入,即广播、表演以及复制收入,这也是世界很多国家通用的收入构成模式。由于中国广播权费用标准一直没有出台,所以该协会目前只有在表演和复制两方面开展工作。[详细阅读]

· 音乐人高晓松:版权费是付给词曲作者的
大家一直有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收取版权费都付给了收入本来就很高的明星,他们认为既然你已经收入那么高了,为什么还要收取这个钱,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这个版权费是付给词曲作者的。[详细阅读]
    实施难度
· 广州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陈扬:媒体和唱片公司双向收费
从理论上讲,广电系统该交纳这笔版权费,但其实在现实中行不通。大家都在揭所谓的“打榜”黑幕,而这黑幕的后面无非就是,唱片公司花钱来买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提高唱片的播放率。如果以后每播一首歌曲,广电系统还要给唱片公司版权费,那媒体就不播唱片公司的歌曲了。或者就变成了“双向收费”。[详细阅读]

· 音乐制作人张亚东:收上来的钱怎么分配?
收钱确实应该,但收上来的钱应该怎么分配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因为徐沛东老师是代表音协的,但有些词曲作者并没有在音协注册自己的歌,这个费用如果收上来应该怎么去分配,这些都是问题。[详细阅读]

·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董事总经理宋柯:除了创作者版权外还有很多权
其实除了创作者版权外,还有很多,例如录音权,你在卡拉OK唱歌,不但享用了歌手的肖像权,创作者的著作权,还有录音权等等,这都是一系列的。[详细阅读]

· 索尼唱片的刘小姐:这件事要走的路还很长
我觉得这件事要走的路还很长,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超市里播放的歌曲。现在几大唱片公司都有自己的版权库,他们会代理作者的版权,有人要买版权,都是直接和公司联系。而且作者也不能直接和别人联系,因为他们的版权在公司。也就是说,版权局的钱还是要到公司手里的。[详细阅读]

· SMG广播文艺中心的副主任韩磊:由谁来做具体的监管?
如果规定出台,电台理应按照标准支付费用。按每分钟0.3元的标准,如果一家电台全天24小时播出音乐,一年约支付20万元,这对于一家大的市场化电台来说是可以承受的,但关键在于由谁来统计一年的播出量,由谁来做具体的监管。[详细阅读]

· SMG广播文艺中心副主任韩磊:想付钱找不着地儿
我们一直想付钱,却找不到付钱的地方。[详细阅读]
    解决办法
· 音乐人高晓松:按照不同电台的广告收入比例收费
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不同电台的广告收入比例收取,因为不同地域所有的广告价格都不一样,很难统一,不过其实这样做确实操作起来也很难。[详细阅读]

·索尼唱片的刘小姐:电台电视台可以用别的方式补偿
现在唱片公司都会主动给电台电视台邮递歌手最新的专辑和单曲。电台方面从来不会向唱片公司交纳任何版权费,有时候公司甚至会给电台钱,双方各取所需,如果要收钱的话,相信唱片公司和电台方面也会达成一致,用别的方式补偿,比如打广告。[详细阅读]

· SMG资深音乐节目主持人林海:三个月的“豁免期”
按照国外的惯例,如果唱片公司有新歌给电台或电视台播出,是要向播出方支付一定的宣传费用的。一般这个宣传期为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播出歌曲算是宣传,唱片公司要给播出方费用,三个月以后播出才算是使用,电台或电视台才需要支付费用给版权方。而这三个月的“豁免期”在国内应该同样适用,否则会破坏歌曲的正常传播,也让收费变得有失公平。实际上,这种形式广东的一些电台早几年曾采取过,但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将费用互免,让规定形同虚设。[详细阅读]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员工:政府机构强力介入
与卡拉OK收费不同,电视台和电台没有数据库,很难真正统计出歌曲被播出的次数与频率。加上电视台和电台本来就是新歌的重要宣传渠道,唱片公司很难为了追讨版权费,和电台、电视台闹僵,要出现之前唱片公司集体封杀KTV的情况更是不可能,因此除非由政府机构的强力介入,广电系统的版权收费才不会成一纸空文。[详细阅读]
    网友调查
此项政策出台是否可行
完全可行
前路困难重重,需要摸索前行
实施不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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