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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问题,音乐类节目真该上上心了 2019-09-25 20:00:28 来源:文娱头版 

“我们不停地画着这个圈,他们不停地跳进这个圈”……

从开播之日起,《一起乐队吧》就享受着乐队节目爆火的红利,但也注定其“一举一动”都将更易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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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线了第六期节目后,《一起乐队吧》又陷入了音乐类节目频频“缠身”的一大问题——涉嫌侵权。蒋敦豪、苗一凡、周骏、椒盐菠萝、吴健、钱正昊这组乐队翻唱了哪吒乐队的《环形公路》,但歌曲本身并未取得授权。

节目播出之后,原哪吒乐队吉他手邵宸北发微博称“从来没有授权过任何节目,以任何形式翻唱《环形公路》”;两个小时后,再次喊话:“哪吒乐队全体成员(詹盼,子春,高鹤,邵宸北)决定打这场侵权官司,请被告准备好”。有网友戏言,“解散12年的哪吒乐队,再次聚首竟然是在微博热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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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一起乐队吧》作为一档目标为“发掘乐队以创作更好的独立音乐”的节目,却在版权问题上显得“莽撞”,多少有些讽刺。偏偏,节目这次撞上的是唱过《闹海》又擅长“闹海”的哪吒乐队。9月22日,优酷方面已对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处理,截至目前,节目制作方、平台方以及哪吒乐队方面均未透露后续情况。

《环形公路》有一句歌词:“我们不停地画着这个圈,他们不停地跳进这个圈”。面对音乐作品版权问题这一“重灾区”,国内音乐类节目确实应该上上心了。

1、音乐类节目侵权何时休?

在哪吒乐队向《一起乐队吧》节目组下了战书之后,曾创作过《远方的寂静》《大明宫词》的音乐人林海也在微博声援哪吒乐队,并称自己的作品《琵琶语》也未经授权被该节目使用。

不仅仅是《一起乐队吧》,其实还有许多音乐类节目也都曾陷入过侵权纠纷……

从《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我是歌手》(《歌手》)、《跨界歌王》到《一起乐队吧》,音乐类综艺一路进阶,玩法多样,热度不减,但因未经授权进行改编翻唱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如影随形,既损害了节目的口碑,也寒了众多音乐人的心。

已经走过第八个年头的《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系列无疑是综N代中的佼佼者,可它也一直深陷侵权风波。早在第一季时,选手李代沫翻唱了曲婉婷的歌曲《我的歌声里》。在节目播出之后,原唱曲婉婷一纸诉状控李代沫侵权。

随后,在第三季和第四季节目中,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了沈庆作词、逯学军作曲的《寂寞是因为思念谁》,由选手帕尔哈提和张磊进行演唱,涉嫌侵权。词曲作者授权华乐成盟音乐有限公司,起诉作为节目制作方、电视播出方和网络传播方的灿星公司、浙江广电集团、腾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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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档头部音乐类综艺节目《我是歌手》堪称“难兄难弟”。2013年,羽泉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夺得《我是歌手》当期的冠军。彼时,《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及曲作者谷建芬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湖南卫视发送律师函,要求道歉并赔偿。

今年,在《歌手2019》的第13期节目中声入人心男团与迪玛希的合唱曲目,涵盖了皇后乐队的四首歌,分别为《Love Of My 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随后,此事所涉及的版权方索雅音乐版权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截至目前,从未向湖南卫视歌手节目发放任何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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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至2017年,歌手迪玛希在节目中演唱了一曲《歌剧2》,好评如潮,但随后湖南卫视就收到了原创作者维塔斯和其经纪人布多夫金寄出的律师函。同年,高晓松发博维权,声称歌手张杰在节目中演唱了歌曲《默》,而自己至今未收到主办方的授权申请。

一边是如火如荼的音乐综艺,一边是屡禁不止的版权侵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授权流程不完善等诸多行业问题成为版权保护道路上的“绊脚石”。

2、取得授权的“常规操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一首音乐作品的诞生,同时伴随着这些权利产生。一档综艺节目制作方如果要使用这首歌,要获得词曲著作权授权;为使表演者有权进行演唱,需获得表演权许可;为了修改和改编的需要,还需获得修改权和改编权许可。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音乐作品来说,其版权多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版权代理公司或词曲创作者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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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乐队的夏天》中翻唱的歌曲在视频画面上细致而专业的歌曲版权信息为例,节目中改编歌曲的授权均是一家版权公司(街声)用8个月的时间协助《乐队的夏天》节目组陆续取得的。并且因为节目组在设计赛制时,希望让乐队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因此街声版权部前前后后联系了几十家版权公司,咨询了几百首歌曲的版权状况。

先来厘清几个概念:

OC是Original Composer,原曲作者;OA是Original Author,原词作者;OP是Original Publisher,原词曲版权公司;SP是Sub Publisher,是OP在各地区的词曲版权代理公司。(PS:OP在非自己经营的地区没有设立分公司时,会选择委托该地区的SP代理版权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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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音乐作品在节目中的使用方式,如果涉及对歌词或旋律上的改动,原词曲作者或版权代理公司可以依据改编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许可改编权(也就是说可能会有有钱也买不到的情况);如果该节目要在网络渠道上传播,还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很多音乐综艺节目来说,如果仅是使用某件音乐作品,可以向音著协申请授权,向音著协支付版权费、获取许可后进行使用。

音著协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很多词曲创作人都是音著协的会员,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协管理(也有创作者虽是音著协的会员,但曾就部分作品向音著协写过书面说明,要求得到本人许可才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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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目前有两种权利的代理:一种是真正的词曲权利人委托音著协进行版权代理的工作,这种就包含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还有一种是音著协的“法定”职能,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力,使用者可能无处支付版权费,所以音著协作为官方组织承担起了貌似“无主物”的收款代保管功能。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在节目中使用这首歌曲,是适用法定许可的;如果需要改编、在网络上播出等等情况,法定许可是不包含改编权、信网权等一系列权利的,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于国内音乐节目频频“踩雷”的现象,归根究底,还是要提高版权保护的意识。在互联网时代,要想找到著作权人或者作品的版权代理公司,想来并不算件难事。此外,也可充分发挥音著协的“中介”作用。只有做到“有规有矩”,尊重原创、尊重版权,才能催生出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方可推动独立音乐产业走上一片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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