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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视觉中国的黑洞版权门吗?摄影作品的版权如何实现、如何保护?▸艺学堂◂ 2019-11-11 17:14:10  

今年4月,爆出“视觉中国黑洞版权门”事件,牵涉出部分商业公司和机构以保护原创版权之名,大肆“碰瓷”敲诈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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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媒体朋友和小艺一样非常关注这个事件,因为关乎切身,应当都想了解和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吧。于是,小艺特别带大家来上一堂《摄影作品的版权——实现及保护》的课,为大家普及和增强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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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由上海市文联主办的2019年度维权论坛在市文联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文联权益处(社会服务处)、上海市摄影家协会联合承办,聚焦《摄影作品的版权——实现及保护》主题,特邀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勉青,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主任、嘉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蒙振华律师担任演讲嘉宾。

在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新挑战的当下,希望藉此,能给身为图片作品创作者的摄影艺术家们提供一些帮助,合法合理、适当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PS:大家关心的“视觉中国”案例,下文中嘉宾会有详细解析哦。

摄影作品版权的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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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勉青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著作权法》中

关于摄影作品的基本规定

Ø《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Ø作品保护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情感本身。

Ø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Ø《著作权法》第21条:“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01

权利产生

•具有独创性

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

Ø《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具有可复制性

Ø《实施条例》第4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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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黑洞照片】

问题:

科研机构利用电磁大数据进行分析后制成的图片是否是摄影作品?

(回答请往下看)

02

权利归属

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拍摄者,一般就是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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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视觉中国】

问题:

在他人的作品上擅自打上自己的水印;在已经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上打上自己的水印;在不构成作品的照片上打上自己的水印;如何认定?

(回答请往下看)

03

归属证明:

著作权登记

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保留了作品的基本信息,具有初步证明权属的法律效力。

上文王老师提出的案例

下文蒙律师做详细解析

摄影作品独创性、版权归属、

收益实现及其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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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振华

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案例】

“视觉中国”摄影作品侵权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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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隶属视觉中国集团,简称华盖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林公司)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院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院

再审法院:最高法院

Getty公司(系美国知名专业图片提供商)出具《确认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作为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AA030502号摄影照片。正林公司在其企业宣传品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以正林公司侵害版权为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哈尔滨市中院一审判令正林公司停止涉案作品的使用行为,赔偿华盖公司3000元。

正林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侵权摄影作品的版权人,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盖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最高法院提审后认为: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在其官网登载并销售图片的行为,属于公之于众的发表行为,华盖公司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已经完成了版权权属证明的初步举证责任。并于2014年10月21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点评:

《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涉案图片上的水印真的能证明图片库中单个摄影图片的版权归属吗?

(1)《确认授权书》的主要内容是,授权华盖公司有权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图片库中的所有图片,虽然该图片总库含有AA030502号涉案摄影作品,但“授权书”本身无一语涉及图片的作者及其署名方式。华盖公司主张Getty公司系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作者,显然得不到“授权书”的支持。

(2)关于网站权利声明。根据常识,我们都知道,仅仅凭网页下的一个网站权利声明——例如,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恐怕无法证明图片总库中成千上万甚至数以亿计的所有照片的版权就是“网站的声明者”。

对于涉案AA030502号单张摄影作品的作者,更无法通过网站权利声明得出就是声明人。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书显示,涉案摄影图片的摄影师确实不是华盖公司所主张的Getty公司,而是RyanMcVay。

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原始版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所有精神和经济权利。在原始版权人RyanMcVay与Getty公司授权不明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如何得出版权归属于Getty公司?对涉案作者身份的认定却也语焉不详!

(3)关于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常识告诉我们,Getty公司作为专业图片提供商,图库内的照片上,全部出现与公司相关的水印标识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但据此即认定,图库内任何单张照片的作者及其版权就是水印标注人,实在难以服人!!

(4)从逻辑上看,《确认授权书》授权的前提是授权人拥有权利,对权属不明的涉案图片对外授权,原本就是无效的和不讲诚信的!

(5)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单独考察其各自的证据效力,均有显而易见的瑕疵;综合观之,又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能作为涉案AA030502号摄影作品版权归属的证据。

(6)最后,让我们再看看“2014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为该案(<2013>民提字第57号)归纳的裁判要旨:

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我的疑问是:如果在具体案件当中,如果被控侵权者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图片库的版权归属推定,那么是不是说,图片总库中成千上万甚至数以亿计的所有照片的版权,均无可置疑地归属于作为专业图片提供商(网站)所有?

我认为,Getty公司作为专业图片提供商,即使不能提供图片总库中所有照片的底片、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原始文件及与文件相符的拍摄器材、取得权利的合同、版权登记证书等,也应该选择性地提供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图片创作过程中的前述类似证据,以佐证它确实是付出过创造性劳动的、真实的摄影作品的作者或版权人。

同样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审判思路和为本案归纳的裁判要旨,不能作为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版权归属的普遍适用标准。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后,曾经一度引起负面影响。

比如,华盖公司以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作为“尚方宝剑”,肆意歪曲版权保护原理,截取图片库中“有水印即可证明享有著作权”部分,开始了“碰瓷”生涯……

最典型的事件是,“视觉中国摄影作品侵权案”导致了今年著名的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该事件终结了视觉中国的“碰瓷”生涯!

【案例】

视觉中国的“碰瓷”

引发的“黑洞”照片事件

2019年4月10日,世界第一张黑洞照片出现。有网友发现视觉中国网站上,黑洞照片已经被打上视觉中国的logo,并提示:如商用请致电或咨询客服代表。视觉中国回应网友疑问称:“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但是,该图片根据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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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ESO(欧洲南方天文台)的官网可以看到,黑洞照片的署名是EHTCollaboration,即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因此,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无疑才是真正的版权人。在该组织官网上找到这样的声明:“除非特别声明,网站内所有素材的版权声明均为CCBY4.0。”该协议内容为:一旦声明了CC(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那么任何人都不需要申请授权,但必需尊重署名权,即标注来源。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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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网友进一步发现视觉中国网站上,连国旗、国徽、名人肖像等也印上了视觉中国的logo,需要支付费用方可使用。

捅了大篓子的视觉中国被天津网信办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最高法院也就先前2014年关于视觉中国的案件做了解释……相关公众经过此次“黑洞事件”,也了解了视觉中国的“碰瓷”行为,使得视觉中国失去了自己的“尚方宝剑”!

感谢聆听!

文编|王 虹

美编|音 云

摄影|蔡 晴

上海文联

原标题:《还记得视觉中国的黑洞版权门吗?摄影作品的版权如何实现、如何保护?▸艺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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