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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放宽“作品”范围 2020-08-11 16:35:56 来源:腾讯新闻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著作权法已经成为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作者保护权利、获取收益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只有首先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体现人类智力成果的“作品”,作品的作者才享有版权。

现行著作权法列举了9种作品形式,但随着科技和互联网发展,分类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越来越不适应网络视频行业的现状。由于立法空白,一些短视频或直播视频只能被归类为“类电作品”,甚至不被认为是“作品”。

事实上,随着媒介手段的发展,认定“作品”的核心要素——独创性的门槛越来越低。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都日益被业界呼吁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顺应了这一趋势。在今年4月的一审稿和近日的二审稿中,先后扩大了“作品”的范围。这表现在:

1、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之后加上了“等”字,并将“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改为“一定形式表现”。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2、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草案一审稿将其改为“视听作品”,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

3、现行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型中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草案二审稿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那么,这些改动对于互联网文化产业将带来什么影响?

互联网视频业态刷新电影和类电作品

电影是最早的视听作品,也是最典型的视听作品,因此,现行著作权法以电影和类电作品归纳视听类作品。但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分类已经过时了。MTV、MV、微电影、视频、网络直播等作品形式事实上已冲破了电影的范畴。

现实中,新类型视听作品已经出现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互联网业态冲击着视听作品的范畴:

一、体育赛事网络直播

2012年,中超公司与新浪网签订协议,约定新浪网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2013年,新浪网发现凤凰网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因此,新浪网起诉凤凰网侵犯了其享有的类电作品的著作权。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产业已超过电视直播 来源:新华社)

该案经过两审,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法院2015年7月一审判决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认为凤凰网侵犯了新浪网著作权,赔偿5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3月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体育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还没有达到像拍摄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同样的高度,且“随摄随播”的状态不能满足电影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因而,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画面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决驳回了新浪网的起诉。

如今,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已是一个利益巨大的产业。据报道,苏宁体育旗下的PP体育中标2019-2022赛季英超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独家全媒体版权,版权费达到3年7.21亿美元(合50亿人民币)的天价。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幸芳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作水平的提高,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包含了诸多个性创作和思想表达,包括比赛慢镜头、特写镜头、动作回放、画面选择、解说、音效等创造性的劳动,具备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固定性要求,并且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杨幸芳认为,体育比赛与体育比赛画面节目并非同一概念,不对体育赛事节目加强保护难以满足产业的发展需要和公共利益的需求。

二、网络游戏直播

2014年4月,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耀宇公司)获得了DOTA2职业联赛、DOTA2亚洲杯冠军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权独家授权。然而,2015年,耀宇公司发现斗鱼网站上有主播在直播该赛事。因此,耀宇公司以斗鱼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了诉讼。

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都认定,上述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缺陷。因此,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电竞直播的用户已达到亿万级别 来源:新华社)

这种观点如今已出现了松动。直播网络游戏过程的画面是不是作品?这是一个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至今也没有形成共识。

反对者认为,玩家是按照游戏开发者设计的程序和既定的规则自然呈现画面,没有独创性。赞同者则认为,在直播中,包括了游戏解说、导播等对于游戏画面切换形成的比赛过程等的创作活动。

事实上,上述“耀宇诉斗鱼案”的判决书中也写道:网络用户选择在何家网站观看游戏比赛直播,往往与该直播由哪位主播进行解说具有较大的关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以构成作品,但是这个作品的独创性因游戏不同有比较大的差别。对于后者,他觉得可以定位为类电作品。

三、网络短视频

一则网络短视频长则几分钟,短则十几秒,其是否具备足够的独创性,从而成为“作品”?

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一则名为“5.12,我想对你说”的原创短视频,抖音拥有其独家授权,但在百度旗下的伙拍小视频上,却出现了消除了抖音和作者ID水印的这则短视频。

为此,抖音起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了其著作权。维权的基础在于这则只有13秒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最终法院认定其为类电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撰文解读此案时指出,对于这种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我们认为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

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视频的预设是以电影、电视剧为主要模型的,这类视频的制作拥有的可发挥的余地、所投入的智慧、体力甚至是资金均较大。“产业的革新会给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一定的冲击,我们唯有面向未来的思考,而不是固守历史的标准,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她写道。

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

草案二审稿还修改了“作品”的兜底性条款,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事实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前几乎从未得到应用。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音乐喷泉著作权纠纷案,首次界定了音乐喷泉的著作权作品类型。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音乐喷泉结合了水型、灯光等多种元素加以构思并展现,是艺术创作

的过程,最终的展现可以构成作品。但是由于著作权法并未规定“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类型作品,因此可以通过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予以保护。

但因为“其他作品”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时,将音乐喷泉认定为了美术作品。

草案二审稿将兜底性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但也有专家认为,各国在接纳新的作品类型时,均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指出,因为将某一智力成果视为作品,不仅仅是国内法视域下的问题,而且会受到国际层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受最惠国原则的影响,如果我国对某一新型智力成果予以保护,而国外却对此新型作品不予认可,那么我国显然采取了一种较高的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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