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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著作权法》修改聆听更多呼声 2020-09-16 16:26:49 来源:中国贸易报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修改。草案二审稿对多个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其中作品条款、侵权责任条款、权利项目条款、权利限制条款等备受关注。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令著作权保护力度得到大幅度提升,明确了民间艺术衍生作品、实用艺术品中可纳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等特殊作品的保护裁判规则,突破了法定赔偿上限达100万元,行政处罚金额达2.6亿元。”恒信知识产权法律中心相关负责人周蕊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品条款是公众最关注的重点之一。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与类型进行了重要调整:“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列举,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一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增加这一项可以说是很有意义的突破,让更多新形式的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周蕊举例说,这可以应用到2018年发生的“音乐喷泉”作品著作权案中。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以考察名义从该公司获得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北京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剽窃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虽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的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一种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这种喷射效果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

周蕊认为,本案中的音乐喷泉归类为美术作品不是非常妥当,但由于当前《著作权法》中没有合适的侵权归类,只能归类为美术作品。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形,当事人在去法院起诉时,因为法条规定有交叉,导致不能明确说明侵权类型,被法院驳回。《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从侵权责任条款的改革来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确定呼声很高。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倍数赔偿方式,将五十万元以下赔偿标准提升至五百万元。同时强调,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当前,我国《商标法》引入了商标权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著作权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改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当事人不愿意维权的现状,起到激励效果。同时,也能震慑和遏制著作权恶意侵权行为。”周蕊说。

琼瑶曾控诉于正编剧的作品《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最终法院判决于正抄袭成立,构成侵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赔偿数额突破了当前《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50万元上限,可见对惩罚性赔偿立法的重要性。”周蕊认为,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保护原创作品,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令公众对我国的《著作权法》有信心。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和促进信息传播,科技的发展时常打破二者间的平衡。需要法律人对科技发展具有敏锐的嗅觉,发现这些由重大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再平衡需求,并在著作权法律的修订中予以响应和预见,让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期待此次修法能深入聆听考察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的呼声,使《著作权法》更加科学、完善。”周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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