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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大IP热度,“花千骨”的经历说明:这样的同人,侵权! 2020-11-18 17:38:56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如今,无论是文学、动漫、影视、游戏……一个IP火了之后,总会衍生出不少同人作品,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原作品。然而,用同人作品牟利则可能涉及侵权。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飞卢小说网”赔偿“晋江文学”81010元,正是因为“花千骨”的同人作品。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签约作者Fresh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并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花千骨”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随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名称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晋江公司认为,被告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与原告属同业竞争者,而在“飞卢小说网”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中,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晋江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花千骨》为知名作品,也无证据。而且,《花千骨》借电视剧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

法院审理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而且,《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因此,“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花千骨”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名称中包含“花千骨”的A级签约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择优筛选签约范围,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响力、腾飞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期间等因素,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编辑:王海萍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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