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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玩具有没有著作权?“恶搞”葫芦娃要承担什么责任?典型版权案件引起关注 2021-04-21 14:08:43 来源: 文汇报 

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上海市版权局今天发布了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按类型划分,刑事案件4件、行政处罚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按作品类别划分,文字作品侵权5件、视听作品侵权2件、软件作品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2件。作为“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上海版权宣传周主要内容之一,这批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十分具有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上海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与能力。

2020年上海查处版权刑事案件的数量与质量均有显著提升,查处多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侵权盗版大要案。如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该案件为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督办案件,侵权作品为知名国际品牌玩具,其社会影响力较大。无论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量刑结果以及各级部门的重视程度来看,该案件的典型特征均较为突出。

知名IP如何保护著作权?《葫芦兄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家喻户晓的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是本案被告于2012年推出的系列动画片,后者“恶搞”经典动画片,对《葫芦兄弟》的动漫形象和故事情节进行解构、再创作。《葫芦兄弟》诉《十万个冷笑话福禄·篇》著作权侵权案,准确界定了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为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行为厘清了界限,也提醒创作者不能打着致敬、玩梗的名义无视版权,肆意消费经典IP热度或打法律“擦边球”。

  

多起案件在业内影响大,并为相似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比如,全国首例音频作品盗版刑事案件——张某某侵犯喜马拉雅公司音频作品著作权案,主审法院根据不同音频的内容准确认定作品个数,以音频中的版权口播内容及抽样鉴定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作品数量繁多带来的作品同一性认定难题。

浙江某公司侵犯“小黄人”等作品著作权案,是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同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海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行动”的具体成果。通过加大对侵犯迪士尼、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等国际知名著作权货物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了侵犯著作权商品的跨境流通。该案也是海关“科技赋能”,开展精准风险布控,高效开展查处侵犯著作权货物的生动实践,有力提升了上海口岸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为创造上海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因热门小说、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引发热议。《暗箱》与《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详细论述了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难点在于题材类似的小说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此案明确了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在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同时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后,关键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相似等。

<<<延伸阅读·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乐高公司享有“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据此制作、生产、销售系列拼装玩具。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豪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经查,李某某等人已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还在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金额3千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闫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九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其次,结合在案证据,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其他被告,原判无论是主刑还是并处的罚金刑,均罪罚相当。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为盗版网站提供在线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服务侵权案

2016年5月起,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云服务器架设“平民解析”网站(域名:),招揽吴某某、丁某某、单某某等人成为网站会员并提供在线视频解析服务。在未经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王某针对会员提出的具体需求,调整、优化解析程序算法,绕开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等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使网站会员通过“平民解析”获取在线视频的真实播放地址,并通过会员各自的盗版视频网站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在此期间,王某通过收取解析服务费用,以及在部分视频页面设置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方式营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62万余元。经查,由王某解析的可供播放的影视作品合计7万余部,80余万集/期,均未经上述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播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影视作品,仍为其提供影视作品解析播放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62万余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于庭前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以择一重罪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葫芦兄弟》诉《十万个冷笑话 福禄·篇》著作权侵权案

1986年至1987年期间,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创作完成动画片《葫芦兄弟》第一集至第十三集的内容,并通过电视台、电影院播映。七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造型一致,其共同的特征为四方脸型、赤足、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个葫芦娃的服饰分为七种颜色。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将漫画《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系列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深受年轻网络用户的欢迎,在相关视频网站具有极高的播放量。《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4、5、6集为被控侵权作品《福禄篇》,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上线。《福禄篇》以搞笑的方式演绎了福禄娃救爷爷的故事。蛇精在葫芦未成熟时抓走爷爷,福禄兄弟相继去救爷爷,却因过于自信或内讧均告失败,被蛇精捉获。福禄娃被投入炼丹炉,意外合体成的福禄小金刚。福禄小金刚忘记了救爷爷的事,却与蛇精生活在一起。《福禄篇》中有六个福禄娃,福禄娃动漫形象均为少年形象,头身比例基本一致,身体上均有明显的肌肉线条,赤足,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除大娃外的五个福禄娃均头顶葫芦冠。六个福禄娃的坎肩、短裤、葫芦叶服饰与对应的葫芦娃的服饰基本相同。四月星空公司和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经仙山公司授权,搜狐视频等视频网站向公众提供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的在线播放服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且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侵犯了其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禄娃与葫芦娃的服饰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动画片《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在人物及人物关系、主角人物技能、故事脉络、桥段等方面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的改编权。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美影厂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搜狐公司、飞狐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驳回美影厂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孙某某创作了诗歌《西部畅想》、文章《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其中《西部畅想》曾入选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八年级语文课本(2007年出版)(以下简称语文课本),教育出版社曾为此向孙某某支付了稿酬。2012年,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语文教学参考资料》。该书第五单元第十六课标题为“西部畅想”,分为“教学目标”“课文理解”“教学建议”“相关链接”四部分。在“课文理解”中详细分析介绍了诗歌《西部畅想》每一节所表达的意境、含义、与之契合的古诗词和诗中涉及的“敦煌飞天”“大雁塔”等景观的介绍。在“相关链接”中列有作者孙某某简介并全文引用了孙某某撰写的《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一文。

孙某某认为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遂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孙某某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教育出版社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一审判决后,教育出版社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使用《西部畅想》的部分内容是为了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书中的相关内容详细分析评论了语文课本中《西部畅想》这首诗的意境、含义,并结合诗中的内容介绍了与之契合的古诗词及相关人文和自然景观等。故该部分内容系为了向读者介绍、评论和分析语文课本中的《西部畅想》这首诗,虽引用了诗中的部分内容,但引用目的或是为了分析诗中部分语句所代表的含义、体现的意境或是为了介绍诗中所出现的相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供老师教学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均在适度范围内。所涉文章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相关内容亦无其他不当损害孙某某利益的内容。因此,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中对《西部畅想》的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孙某某著作权的侵害。

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擅自使用《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的行为构成对孙某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教育出版社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浙江某公司侵犯“小黄人”等作品著作权案

2020年8月,浙江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哥伦比亚的一批涂层布,并申报为“无品牌”。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现场查验关员发现,集装箱内涂层布为卷装,并一层层的码放,初看并无异样。但现场关员进一步抽取部分布料进行细查细验,发现其中部分布料展开后,印有“汽车总动员”和“小黄人”等卡通形象的图案。经相关著作权权利人确权,上述印有相关卡通形象的涂层布上均为侵犯美国迪士尼公司“汽车总动员”动漫形象著作权以及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神偷奶爸》3D小黄人形象”著作权的货物。经清点,共查获印有“汽车总动员”卡通形象的涂层布44卷(2193米),印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涂层布22卷(1092米),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27日,经调查认定,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暗箱》与《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系反映官场腐败的独创原著长篇小说《暗箱》的作者。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编剧为被告周某某等二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等10家单位共同出品。据介绍,自开播以来,网络总播放量破19亿,市场占有率突破25%,网络点击量高达220亿, 周某某版税收入14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周某某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故意剽窃了原告的长篇小说《暗箱》的独有的作品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进行肆意改编和嫁接演绎,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同时还对原告作品续集的创作和出版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妨碍和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财产上的巨大损失。其余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遂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20万元。

多名被告共同辩称,作品《人民的名义》与原告作品《暗箱》在作品主线、核心事件、叙事结构、故事桥段、人物关系设计、人名、暗扣等方面均不同,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经比对,原、被告作品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害其作品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2020年9月2日生效。

张某某侵犯喜马拉雅公司音频作品著作权案

2018年8月起,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购买《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频作品后,存储至其注册的百度云网盘,通过其设立的易点播网站、淘宝网等,按不同音频单独定价收费或者采用会员形式收取费用后,通过百度云网盘将上述音频传播给他人。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百度云网盘中存储的与“喜马拉雅”平台上的音频相关的音频数量总计近12万个,音频开头有“欢迎收听由喜马拉雅出品的...... ”,并说明了作者或授权主体等信息。以上音频中涉及有声小说200余部共计7万余个音频,其余音频4万余个。经鉴定,从上述百度云网盘中下载以上音频后,从中随机抽取的519个音频文件,与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有对应关系的音频文件进行比对,二者内容基本相同。

2020年2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硬盘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上海某公司采取定向链接等手段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5月,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根据投诉对上海某公司运营的“找书网”涉嫌发布图书侵权作品下载链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找书网”上海某公司主办的电子书分享网站,通过发布免费的电子书下载链接吸引浏览用户、增加流量,并获取广告收益。该网站不直接上传及存储电子书文件,而是通过搜寻其它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可下载作品,定向链接至“找书网”,并分类编辑后予以发布。经核查,“找书网”登载链接的《宋代物价研究》等共计6部电子书的pdf文件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拍、扫描纸质出版物后擅自上传至新浪微盘的侵权作品。点击“找书网”发布的相应下载链接后,可直接跳转至新浪微盘用户页面,浏览及下载上述侵权作品。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认为,新浪微盘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翻拍、扫描纸质出版物后生成的pdf电子书擅自上传至新浪微盘供人浏览及下载,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找书网”为获取广告收益,在应知明知其链接的作品侵权的情形下,将该作品定向链接至其经营的网站并分类编辑后对公众发布,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亦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且该公司以增加网站流量获取收益为目的,未经许可提供他人作品已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8月5日,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采用多重跳转、定向链接等网络技术手段,其侵权手段较隐蔽,属于当前较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这也给案件查处带来较大挑战。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数据、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机制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将其设置侵权作品定向链接的行为定性为共同侵权,为打击同类型间接侵权、分工侵权等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有效路径。

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

陈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经营的“金造社”微店对外销售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的培训视频、讲义等作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销售的盗版课程与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作品内容比对同一。经司法审计,涉案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3万余元。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权著作权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Trimble公司向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投诉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其办公场所中未经授权复制安装其合法拥有的TEKLA STRUCTURE软件。经查,当事人徐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6月左右由公司员工自行在技术部工作使用的计算机中安装了TEKLA STRUCTURE 2套,后经总队调查认定,确认当事人未经授权通过先将软件的主程序安装进计算机后通过下载的破解补丁覆盖运行后激活了2套TEKLA STRUCTURE并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Trimble公司对该软件的著作权。

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行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许旸

责任编辑:宣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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