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 版权资讯 > 行业动态
郴州立案监督一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1-04-23 14:28:09 来源:北湖检察 

为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学促改,以学促干,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中,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办理民营企业举报线索,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4月中旬,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接到来自郴州市北湖区的湖南某软件信息公司举报,称长沙某软件信息公司未经其公司允许,将其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稍作修改后,非法销售牟利,造成其公司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4月22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与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听取了该软件公司负责人意见,认真查阅了相关线索材料,结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判例,全面分析研讨案情及性质,认为长沙某软件信息公司的行为已达立案标准,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在本院的有力监督下,北湖公安分局于当日对长沙某软件信息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责,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检察官释法

1、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北湖检察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