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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知视界】第1期: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21-11-01 01:12:33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原创 秦天宁 上海知产法院

“漫知视界”再次跟您见面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漫知”团队倾情打造,以漫画形式,生动展现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讲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传递知识产权保护强音。

2021年第1期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搭建式积木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简要案情请滑动下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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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2000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教学实践,在全国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权利商品系由上诉人于2004年推出,内含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立体模型。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种之外的造型。两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且附装配手册,装配手册中的展示图与权利商品实质相同。两被上诉人在展会现场陈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体造型与权利商品相同。

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权利商品中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中载有已搭建完成的30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102幅拼装组件展示图例均构成产品设计图;组件拼装步骤图构成示意图。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102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被控侵权产品装配手册中记载相应图样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未认定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作品,理由是30种静态模型尚处于设想性的“腹稿”状态,还仅停留在“可搭建”的阶段,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属于思想领域,不具备可感知性,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未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合理支出合计16万元。

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张除了一审认定的图形作品外,30种立体模型亦构成“立体作品”“科学作品”,被上诉人制造、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对上诉人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支持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诉请;一审判赔数额过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一审已认定的图形作品外,涉案30种立体造型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上诉人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上诉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上诉人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在此基础上,本案的赔偿数额予以改判。据此,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应予维持,撤销部分判决,并判决东方教具等两公司停止对30种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7.5万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421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68号

这里先展示这个案件的主角

下图中的30个立体造型

(包括平面图示和立体实物)

文/漫画:秦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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