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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易中天明星作者加持,果麦要把版权生意做上市? 2021-11-02 17:48:50 ​来源:广州日报 


一家网店为了宣传自家售卖的童裤,擅自使用了别人精心拍摄的“卖家秀”图片,结果被告上法院构成侵权,要求赔偿。记者今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起案件有了判决结果。
对于这种同行间的图片盗用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一起来了解下吧。


基本案情 :网店擅用同行图片宣传被索赔

某缘公司系服装销售商,在1688平台经营网店。某缘公司称,其委托他人为自己销售的“男童5号印花裤子”拍摄了多张模特造型照片,并约定某缘公司对上述图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利。随后,某缘公司将上述图片用于网店对应商品的销售宣传。
然而一段时间后,某缘公司惊讶地发现,同行某丰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以销售其店内同款男童裤子。平台销售数据显示“已售40553件”,商品价格为37.8元一条。
某缘公司认为,某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某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某缘公司选取了其中四张照片提起诉讼,要求某丰公司按照售出裤子数量两倍的标准赔偿,共赔偿81106元,即每张照片赔偿20276.5元。此外,某缘公司还请求法院判令某丰公司停止在拼多多网店中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面对控诉,被告某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争议焦点: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拼多多网店使用的案涉图片,按照每张图片赔偿某缘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的标准进行赔偿;驳回某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某缘公司提供了案涉图片的拍摄原图、《图片拍摄合同》和《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应当认定某缘公司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某丰公司未经某缘公司许可,擅自将案涉图片作品作为销售商品展示的图片,公众均可通过该商品销售页面浏览,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且明显用于宣传销售商品,属于营利性目的,侵害了某缘公司对于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某缘公司要求某丰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在网店中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案涉图片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某缘公司要求某丰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但某缘公司未能证明某丰公司该商品的所有销量均系使用案涉图片所致及某丰公司由此实际获利的金额,亦未能证明因某丰公司的案涉行为导致其商品销量减少的具体数量。因此,某缘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某丰公司的非法所得。


故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某丰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1、案涉图片类型。案涉图片系某缘公司为销售“男童5号印花裤子”拍摄,属于商品图片,相较于其他照片类型,案涉商品图片更需要凸显商品的特点和亮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2、案涉图片的拍摄成本和难度。案涉图片通过特定的模特姿势和角度展示“男童5号印花裤子”,能够较好地突显商品的特质,某缘公司委托他人拍摄确也支付了一定的拍摄成本。

3、权利人损失考量。某缘公司某丰公司同为服装销售企业,销售的商品类似,两者实际为市场竞争关系,某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客观上会减少某缘公司的市场份额。

4、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获利考量。某丰公司未经某缘公司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为促进其运营的拼多多网店商品销售而使用案涉图片,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案涉图片被使用于商品介绍页面的显著位置,对案涉商品的销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平台数据显示该商品“已拼4万件”,价格为37.8元一条,某丰公司已因侵权行为获得较大利益。

5、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某缘公司确因案涉纠纷聘请律师及进行公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证费及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对该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6、侵权人协商调解情况。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丰公司消极应诉,拒收法院送达材料,拒绝与某缘公司协商,放任损害后果扩大并增加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该情况亦应作为法院确定判赔金额的考量因素。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丰公司就四案所涉的图片每张向某缘公司赔偿10000元(含合理开支),四张图片共赔偿40000元。




主审法官曹钰 法官提醒:莫使用未经授权图片,当心承担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曹钰指出,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通过现场观察、触摸等方、式直接感知商品情况,了解商品信息的方式除文字描述外主要依靠网店中的商品图片、视频展示。

因此,好的商品图片在吸引顾客、增加销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经营者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拍摄的方式获得真实、高质量的商品图片进行使用值得鼓励,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则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在图片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方面,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了“一般标准+多维分析”要素认定规则。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义务。由上述案例可见,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商业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图片将承担相对于普通网页内容发布者更重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实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杜绝使用未经授权图片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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