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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侵权?一文详解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权利归属 2021-11-15 22:08:41 来源: 心周企服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作品”变更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些调整使得游戏及其衍生创作更易于被归类到《著作权法》中,从而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现实中,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归属,依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游戏直播著作权归属争议

目前国内学者对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法律权利属性大致分为以下2种观点:

1)肯定派

游戏直播具有转换性。且对游戏作品市场损害较小时,直播中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①就竞技类游戏而言,游戏直播的目的不是引导观众感受游戏画面的美感,而是展示高端玩家的优秀操作技巧,因此游戏直播在功能上具有转换性;

②其次,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市场本身已是有效的利益激励,游戏画面的传播对游戏作品 市场的损害十分有限,且游戏直播也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游戏作品本身,因此,将游戏直播认定为合理使用有利于促进直播市场的发展。

2)否定派

游戏直播不具有转换性,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①直播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转换性较低,游戏解说和背景音乐的添附不足以撼动游戏画面在实况传播中的主导地位;

②游戏著作权人有权控制游戏直播市场,直播游戏的获利应在各主体间合理分配;

③大型电子竞技游戏直播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产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三步检测法”中的第一步,即“某些特殊情况”的限定,不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

1)归属于游戏著作权人

游戏玩家对玩游戏过程的直播,就是对游戏运行画面的再现,未在游戏直播过程中加入个性化、独创性内容。此时的游戏主播与一般的游戏玩家并无二致,就如同人们拿着手机对着电影院放映的电影进行直播,并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

2)归属于游戏主播或者直播平台

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加入独创性内容,赋予直播独特价值。尤其是专业的大型赛事直播平台的网络游戏直播,其特点是所传播的游戏直播画面除了游戏运行画面外,还配有专业主播的解说、比赛现场的舞台设计和观众场景、主播的形象和表情及其与观众互动所形成弹幕文字等。其中,最主要的独创性内容是专业主播的精彩解说,且同一直播平台、同一游戏过程,不同的主播所解说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游戏主播直播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类型:

①个人游戏直播:主播单独行动,利用游戏直播平台从事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只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直播的内容、时间、形式、画面、剪辑、制作都是由个人完成,直播平台不会参与或者协作,因此,这算是主播个人的创作行为。《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直接从事创作的自然人,所以主播享有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

②签约游戏直播:此情况常见于许多大型网络竞技游戏赛事,其直播画面包含了游戏运行画面、专业主播的现场激情解说、与观众的热烈互动等内容,属于在游戏运行画面基础上形成的演绎作品。在这一类型中,签约平台会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其在前期策划、组织、宣传等工作会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的平台多为大型直播平台或者游戏赛事组织者,它们会聘请专业的主播,使主播成为平台的工作人员之一,主播进行游戏直播讲解就是在完成平台交付的任务,所以游戏直播画面相当于职务作品,应当归属于直播平台或游戏赛事组织者。

著作权判断

根据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要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三个要求:首先,应当是特定领域(文学、艺术、科学)内的智力成果;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最后,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

1)独创性:独创性的第一个要求是独立创作,第二个要求是具备创造性。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与鼓励。正因如此,没有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纯粹的自然景观和声音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固定性:关于作品的“可复制性”或“固定性”要件,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加注重对作品独创性的审查,对作品可复制性的论证说理则比较薄弱。

侵犯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1)违反版权声明直播游戏画面

由于游戏直播客观上会带来一定的宣传效果,因此一些网络游戏版权方对玩家的直播行为采取默许态度,甚至也有一些版权方明确表示支持玩家进行游戏直播。但若版权方明确表示了不允许进行游戏直播,则游戏主播未经版权方直播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例如2014 年 10 月 11 日,网络游戏《梦幻西游 2》的版权方网易公司发布版权声明称, 网易公司对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画面、素材等一切相关的内容享有全部著作权,并要求所有在 YY 游戏平台直播《梦幻西游 2》的主播停止对游戏画面的直播,否则将会封停各游戏主播的游戏账号。

2)未经允许直播相关作品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在一定情况下具有作品性,此时游戏直播有成为演绎作者的可能,第三人如直播该游戏画面,既要取得演绎作者(原主播)的许可,还要得到原作者(版权方)的许可,甚至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还需要取得原主播直播平台的许可。根据涉案 游戏直播画面的特点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演绎作品的侵权,一种是对录像制品的侵 权。

3)盗播电子竞技赛事

盗播原指第三人直接盗用他人的视频链接进行转播,但在电子竞技赛事中,即使不通过比赛的源链接,也能通过游戏中的“观察功能”获得比赛进行画面,此种行为与盗播无异,实质上也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也应视为盗播。

例如在2021年6月,斗鱼直播平台在明知未获得虎牙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直播中使用虎牙享有著作权的ESL PRO LEAGUE第11季赛事画面,侵害了虎牙的著作权权益,最终被判赔偿虎牙100万元。除此之外,在2015年的“耀宇诉斗鱼案”中,耀宇公司旗下的火猫TV 直播平台拥有DOTA2《亚洲邀请赛》赛事的独家转播权,“斗鱼”直播平台在赛事播出期间擅自盗播比赛画面,最终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110万元。

结语

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著作权定性,首先需要分析直播的对象——游戏运行画面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再进行下一步的讨论。为了使网络游戏直播产业持久、规范化发展,游戏主播和直播平台都应当消除侥幸心理,主动取得授权。直播平台应当负起审查和监管的责任,游戏开发商也应当重视游戏直播中的版权问题,积极主动维权。

图文来源于:游戏日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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