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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点选系统交易规则 (2017 年 5 月试行) 2017-05-31 18:55:16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

挂牌点选系统交易规则 

(2017 年 5 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交易规则公平、交易流程透明、具有公信力的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交易环境,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交易的挂牌会员(包括发行挂牌会员和交易挂牌会员)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的相关规则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的主体。

1、发行挂牌会员(原始持有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企业组织或自然人; 

2、发行挂牌会员(原始持有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企业; 

3、发行挂牌会员(原始持有人)须诚信且无不良记录; 

4、发行挂牌会员(原始持有人)及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保证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或实物的归属、来源、合法性、真伪、瑕疵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提供书面承诺; 

5、交易挂牌会员(流转持有人)须是在本中心注册并参与本中心挂牌产品买、卖交易转让的合格注册会员; 

6、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参与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发行挂牌会员和交易挂牌会员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有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交易挂牌挂牌会员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交易秩序,有序参与交易活动,不得侵犯本中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中心为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提供交易场所和软硬件设施,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本中心负责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登记、保管、交易见证和交易指导。本中心指定的托管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八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出台相应政策,适当控制和调整业务的规模、类别、审批节奏,以保障业务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九条 “本中心”是指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第十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原创知识产权或根据原创知识产权授权生产的具有物质基本形态的,且系同一品质、同一标准、同一形态的与版权相关的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 

第十一条“发行挂牌会员”是指在本本中心注册,接受本本中心管理和培训,合法拥有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处置权,向本中心申请版权及版权衍生产品挂牌交易、完成产品托管、鉴定及入库保管手续,并参与本中心挂牌产品买、卖交易的合格注册会员。 

第十二条“交易挂牌会员”是指在本中心完成会员及账户注册并申请进行挂牌产品买、卖交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交易挂牌会员注册开户时的年龄应已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 65 周岁。交易挂牌会员日常应仔细阅读并同意本中心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及公告信息。交易挂牌会员完成注册即视为认可本中心当时及以后颁布的各项规则、制度,并自愿承担挂牌产品买、卖之间的投资与转让风险。交易挂牌会员应及时浏览本中心官方网站查看相关信息,本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至注册会员。 交易挂牌会员在开户注册时应在本中心网站上通过会员评估问卷考核。 开户注册时会员应在开户环节手持身份证以及亲笔签字的《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开户承诺书》,拍照并上传,以确保开户是本人真实意愿思表达,并知悉交易风险。交易挂牌会员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交易。本中心有权根据挂牌产品品类风险特性,设定不同的交易权限。 

第十三条 “保管机构”是指本中心或由本中心通过招标、比选等公开方式选定的、符合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托管、存储的保管机构。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是指由本中心通过招标、比选等公开方式选定的,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者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可为发行挂牌会员拟挂牌交易的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提供检验鉴定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 “挂牌审核专家委员会”是指由本中心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的专家组成的,专门为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提供风险管控、行业建议、价值参考等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交易账户”是指挂牌会员为参与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挂牌交易而在本中心交易平台开设的账户。该账户须与资金结算银行资金账户关联绑定并激活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是指交易会员为参与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挂牌交易而在资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储蓄卡资金账户。该账户须与交易账户关联绑定激活后,方可实现资金实时划拨及交易。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银行”是指在交易会员参与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交易过程中履行资金托管和结算等职能,实现认购资金实时划拨的第三方银行。 

第十九条 “交易资金"是指交易会员从资金账户向交易账户划拨的、用于版权和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条 “交易系统”是指本中心提供的专门用于版权和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转让和交易的电子化交易平台。 


第三章  交易品类 

第二十一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范围与条件 

1、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范围在本中心进行挂牌的交易品类限于经过本中心认定的,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并允许挂牌买卖转让的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 

2、交易标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没有争议与纠纷,权属清晰; 

3、交易标的具备版权、限量属性及一定的收藏投资价值; 

4、交易标的符合主流价值观、利于助推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和升值潜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 

6、不存在查封、质押以及其他影响交易与转让的障碍; 

7、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鉴定评估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三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登记申请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时,发行挂牌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相应的登记操作规程向本中心申请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登记。 

第二十四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保管申请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时,发行挂牌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相应的保管操作规程委托本中心认可的第三方保管机构对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进行集中保管。 


第四章  挂牌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只有发行挂牌会员方有权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提出挂牌申请时,须提交符合本中心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 

1、初审申请发行挂牌会员向本中心提出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初审申请 挂牌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相关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2)《版权或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项目挂牌申请书》;

(3)《版权或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项目挂牌方案》; 

(4)《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采购(加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来源证明文件,流转证明文件,如购买合同、票证等; 

(5)发行挂牌会员(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6)挂牌申请承诺书; 

(7)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发行挂牌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即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享有和承担作为发行挂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初审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初审申请文件材料,明确发行挂牌会员的挂牌意向。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本中心发出初审通过公告。 初审不合格的,本中心业务部门可进行相关辅导,达到初审条件后发行挂牌会员再另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复审申请和审批 

1、复审申请 

发行挂牌会员向本中心需提交以下复审材料: 

(1)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说明书; 

(2)尽职调查报告; 

(3)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需); 

(4) 发行挂牌会员不存在违反本规则及本中心相关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5)鉴定评估报告(如需); 

(6)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在本中心认可的保管机构

的保管协议(如需); 

(7) 本中心需要的其他文件。 

2、复审审批 

(1)本中心收到复审申请材料并受理后进行审查,通过后上报本中心挂牌审核专家委员会。挂牌审核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其议事规则召开审核会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并不表明本中心对该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投资价值或者挂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挂牌交易后,因其价值的变化、最终收益的变化等情形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由交易挂牌会员自行承担。 

(2)本中心挂牌审核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补充文件资料的,挂牌申请单位应及时提供。 

(3)发行挂牌会员应当接受本中心及挂牌审核专家委员会的询问。 

(4)复审通过后,在产品挂牌交易前,挂牌会员应将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在本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在本中心认定、签约的第三方保管机构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章  入库 

第二十九条  发行挂牌会员所挂牌产品需在本中心认定、签约的第三方保管机构进行集中保管。申请入库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三十条  交易挂牌会员所持有的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可根据产品发行要求和本中心规定进行提货交割。 


第六章  挂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挂牌规则 

1、挂牌价格不得高于评估报告价值的 60%,即需折价发行。 

2、可单件也可整批次挂牌。 

3、未经本中心批准,发行挂牌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发行拟挂牌的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收藏品。 

4、单品挂牌:单件拟挂牌交易产品,审核完成后可挂牌交易。 

5、整批挂牌及分批次挂牌:以产品挂牌公告中约定为准,交易会员在买卖成交后可申请实物提货或再挂牌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具体交易时间。 

第三十三条 挂牌会员通过本中心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包括交易客户端和网页交易。 

1、交易客户端交易:本中心注册挂牌会员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安装交易客户端进行挂牌交易。 

2、网页交易:本中心注册挂牌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或本中心官方网站,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注册交易账户 

挂牌会员应当在本中心注册交易账户。且应确保其交易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机构交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并自愿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2)拥有专业从事文化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投资业务的团队,该团队拥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并具备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自然人交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2)必须对文化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3、开设资金账户 

挂牌会员应当在资金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与资金结算银行签订第三方托管合同,开通相关业务,注入认购资金。

4、激活交易账户 

挂牌会员应当将资金账户与交易账户关联绑定,交易账户激活后,挂牌会员可在挂牌产品挂牌后进行挂牌产品的买卖。 

第三十五条 首次挂牌后的再交易方式:采用买卖双方

实名点选协议成交。本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设置成交与转让规则。 交易会员可根据交易意向发布转让申请和受让申请。转让申请与受让申请价格达成一致时,转受让双方通过点选并签订电子协议方式成交。 

1、转让申请

交易挂牌会员需要转让某一品种时,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上发布转让申请,发布时必须写明转让品种的名称、交易代码、价格、数量等。转让申请需求内容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本中心指定交易客户端系统。

2、受让申请

交易挂牌会员需要购买某一品种时,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上发布受让申请,发布时必须写明购买品种的名称、交易代码、价格、数量等。受让申请需求内容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本中心指定交易会员端。 

3、点选成交

交易挂牌会员的转让申请及受让申请都将在系统进行展示。交易挂牌会员可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转让或受让申请点击选择转让方或受让方后与其确认全部或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可继续挂牌。 转让方发布的转让申请与受让方发布的受让申请价格一致、买卖方向相反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成交。转让申请与受让申请价格不一致时,交易不能达成。转让申请与受让申请可以部分成交。转让申请数量小于受让申请的,以转让申请的数量为成交数量;转让申请数量大于受让申请的,以受让申请的数量为成交数量。当前系统中转让申请与受让申请无关联,交易挂牌会员自主点选摘牌成交。 

4、网页交易

交易挂牌会员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或本中心官方网站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进行交易。 网上交易页面所挂牌显示产品均为交易客户端挂牌产品,其为单向卖方挂牌。挂牌产品在网上交易页面中挂牌显示的条件为,交易挂牌会员所持仓产品需达到该产品挂牌总量的 10%以上(本中心有权根据不同类别挂牌产品调整该比例),其挂牌价格可由交易挂牌会员自行设定或由本中心设定。网上交易摘牌产品提货交割需在交易客户端进行申请。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成交的,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1、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代码、交易双方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等。 

2、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以元为单位。 

3、转、受让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系统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时,交易标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受让方交易账户划转至转让方交易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最小交易单位:按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产品基本属性为限,以“件”、“颗”、“套”、“串”等为单位。 

第三十八条 成交:双方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进行交易价款的划付及交易手续费的结算。交易挂牌会员转让所得的交易价款可即时到达交易账户;交易挂牌会员购买所得的交易品种实物同时进行交割完成所有权转移,。点选成交后,再挂牌转让或申请提货交割时,转让周期与提货时间,以本中心相关规定为准。交易挂牌会员可通过历史成交记录查询并打印电子成交合同。申请提货交割的交易挂牌会员可以在本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货。 

第三十九条 撤销转让/受让申请:转让/受让申请未成交情况下,在交易时间内可随时撤销;当天交易结束时未成交的转让/受让申请,由交易系统自动撤销。 

第四十条 交易费用本中心挂牌产品挂牌交易相关费用包括挂牌费、登记托管费、交易佣金、信息披露费等以本中心《挂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为准。 

第四十一条 全额货款制度:本中心的交易实行全额货款制度。买卖交易开始前,交易挂牌会员应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额的货款。 

第四十二条 挂牌交易产品退出机制:本中心有权对于不适合交易的交易产品品种启动退出流程,按照另行制定的规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停牌(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中心有权对相关挂牌产品或市场整体做临时停牌(盘)处理: 

    (1)发行挂牌会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 

    (3)通讯中断、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 

    (4)交易系统遭受恶意攻击: 

    (5)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交易异常情况; 

    (6)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重大调整、严重自然灾害、大规模罢工罢市、严重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而应当停盘;

    (7)本中心认为有可能影响挂牌会员利益的应当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复牌(盘) 

1、导致临时停牌因素消除后,本中心自动复牌或由发行挂牌会员申请本中心批准复牌。 

第四十五条 公告 

    停牌(盘)同时本中心发布停牌(盘)公告,公告内容

如下: 

    (1)停牌(盘)原因及日期; 

    (2) 停牌(盘)决定的主要内容: 

    (3) 停牌(盘)后相关处理事项: 

    (4) 停牌(盘)后相关处理事项的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对挂牌产品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经核实确认后,本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临时停牌; 

    (3)要求相关交易挂牌会员提交纠正异常行为的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投资会员交易委托权限; 

    (5)本中心确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对所有停牌(盘)、复牌(盘)等决定均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七章 保管及提货 

第四十九条 提货规定及方式 

1、交易挂牌会员申请提货后,提货部分的实物不能再参与交易。 

2、本中心接到交易挂牌会员的提货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审核,审核无误后,该申请单进入提货状态,生成《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提货申请单》(以下简称“提货单”)。交易挂牌会员可根据审核过的提货单和身份证明自提交割或委托交割(快递),如产生第三方费用将由交易挂牌会员自行承担。 

3、提货时限为 5 个工作日,自提货申请确认次日起计算。 

4、交易挂牌会员申请提货如逾期未审核通过,原提货申请作废,该部分实物可重新交易,交易挂牌会员提货须重新申请。 

5、交易品种实物被提走之后,如需重新入市交易,须重新申请挂牌。 


第八章 保障及赔付 

第五十条 保障及赔付已入库的实物由发行挂牌会员或保管机构进行全程投保, 若导致已入库的实物发生毁损,且保险不予赔偿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由交易挂牌会员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九章 风险提示 

第五十一条 交易挂牌会员参与挂牌交易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及影响交易产品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交易产品价格上下波动、无法成交或者交易限制,交易挂牌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 

2、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价格波动中,交易产品挂牌交易可能给交易会员带来损失,交易挂牌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不可抗力风险 若因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泥石流、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品种遭受损失,该损失由持有交易品种的交易挂牌会员自行承担。 

4、其他风险 如由于网络故障影响正常的挂牌交易,或其他未预见的风险,从而影响交易挂牌会员的权益实现。 本中心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涉嫌洗钱、操纵市场,或发现其他交易异常行为的,本中心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采取提示、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暂停交易、取消交易会员资格、发布公告、移交司法机关等相关必要措施,对相关品种采取停牌、限制交易等措施。相关措施可能影响交易挂牌会员的权益实现。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二条 对于挂牌会员的诚信,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权属、瑕疵、可能存在的纠纷等不可预料的问题由挂牌会员承担责任,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挂牌会员在本中心平台发布的有关交易活动、交易产品及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的信息所产生的争议,由挂牌会员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挂牌会员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登录该账户参与交易的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账户所有人的行为,由该账户所有人负责,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挂牌会员的如下情形产生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

    (2)未及时关注本中心平台发布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及公告而导致的损失; 

    (3)因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而导致的损失; 

    (4)因自身终端设备的时间与本中心系统的时问不符而导致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因地震、海啸、火灾、水灾等意外因素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由版权及版权授权衍生产品所有人承担损失。 第五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罢工罢市、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需要暂停、关闭、取消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而造成的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但应该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处罚条款 

第六十条 挂牌会员本人及其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中心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 

    (2)公开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3)收取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4)取消相应资格; 

    (5)暂停或终止挂牌交易。 

第六十一条 挂牌会员、本人及其董事、监事、授权代表人或其他高管违反本规则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挂牌会员应充分理解并同意,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以本中心电子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本规则所提及的时钟时间以本中心电子系统时间为准。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挂牌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挂牌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发布公告。 

第六十四条 挂牌会员如继续使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务,应定期浏览本规则、各项细则及相关公告,以了解最新的规定并应接受新的条款和规定。挂牌会员不得以不了解本规则为由向本中心提出任何要求和抗辩。 

第六十五条 本中心对挂牌会员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只负责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第六十六条 根据交易产品挂牌交易需要,本中心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中心有权发布实施细则,对于规则的具体操作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内容如与本中心发布的其他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二零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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